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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管會昨天宣布,針對房貸、車貸等有擔保不良債權,金融機構出售給產管理公司後,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再轉售第三人進行催收,以保障民眾權益。

 針對「非企業放款擔保貸款不良債權」,金管會祭出新規範,包括不得轉售第三人;符合自用住宅貸款、客戶依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」提出協商時,資產管理公司不能行使「加速條款」催收,或必須依延長還款期限的規定辦理。

 此外,有擔保不良債權經資產管理公司執行後,仍不足清償欠款者,客戶依消費者債清條例提出協商且成立時,資產管理公司必須比照協商條件與債務人協商,避免過度干擾債務人。

 銀行局副局長張國銘表示,包括信用卡、現金卡、消費性信用貸款的不良債權,已適用上述規定。此次新增有擔保不良債權,主要是針對房貸、車貸不良債權,保障民眾相關權益。

 張國銘指出,金融業出售雙卡、信貸等不良債權金額,99年有118億元,100年293億元,今年以來約45億元,金額較大。至於房貸、車貸等有擔保部分,由於銀行多是自行催收以控制收回金額,99年、100年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的金額分別僅7億元,今年來只有1億元左右,金額相對少許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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